遼寧省北票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北檢未檢刑訴〔2020〕13號
被告人訾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113812002********,漢族,高中文化,**,遼寧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鎮(zhèn)**村**組**號。因盜竊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經我院批準,同日由北票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于2020年1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訾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訾某某于2020年8月9日、15日、20日、22日夜晚,四次翻墻進入北票市尹湛納希高級中學后進入教室內實施盜竊行為,共計盜得4720元人民幣。被告人訾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王某某、趙某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光盤兩張。
被告人訾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
此致
北票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裴瑩
檢察官助理:賈妍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訾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遼寧省北票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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