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清城檢一部刑訴〔2020〕Z350號
被告人朱劍鋒,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8271985********,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犯搶劫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4月5日刑滿釋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于2018年12月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朱劍鋒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8月24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朱劍鋒及其朋友薛某某等人與被害人黃某某、賴某某等人在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日出酒吧門口因口角產(chǎn)生矛盾。隨后,被告人朱劍鋒因氣憤跑到日出酒吧對面即飛來湖食街“魚先生”大排檔,進入該大排檔的廚房內(nèi)取走一把菜刀,隨機返回清城區(qū)日出酒吧門口,持刀對被害人黃某某追砍,致被害人右手手臂被砍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黃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入所健康體檢表、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接受證據(jù)清單、刑事判決書、扣押清單;2.證人黃某桂、薛某鋒、胡某平、藍某森、李某福的證言;3.被害人黃某榮、賴某龍的陳述;4.被告人朱劍鋒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等筆錄;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劍鋒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劍鋒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法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朱劍鋒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肀景?。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潔明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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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朱劍鋒現(xiàn)被羈押于清遠市清新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冊,光盤7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4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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