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南檢刑訴〔2020〕33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3221980********,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在廣東省**勞派公司工作,在深圳無住所,2013年6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3月17日因盜竊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00101199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重慶市**鎮(zhèn),在深圳無住所。
上列兩被告人因盜竊嫌疑,于2019年10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5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桃源派出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張某某到廣東省東莞市企石鎮(zhèn)上截村**五金廠宿舍樓伺機偷盜財物,在211房間內(nèi)見被害人陽某某、呂某甲正睡覺,床邊分別放著一部魅藍牌手機和一部OPPO手機,趁無人注意時,偷偷將手機拿走后離開現(xiàn)場。經(jīng)指紋比對,現(xiàn)場提取到的指紋與張某某的左手中指指印相符。
2019年9月26日11時許,被告人朱某某、張某某到深圳市南山區(qū)平山村**棟伺機偷盜電動自行車,見被害人呂某乙的一輛“途安鴿”牌電動自行車停放在一樓巷子里,趁無人注意時,打開車鎖騎走電動自行車離開現(xiàn)場。
2019年9月26日12時許,朱某某、張某某又到深圳市南山區(qū)西麗旺棠工業(yè)區(qū)**棟偷盜電動自行車,見被害人楊某某的一輛黑色電動車停放在樓下,趁無人注意時,打開車鎖騎走電動自行車離開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該電動自行車價值1435元。
2019年9月30日,朱某某、張某某在東莞市被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身份信息、抓獲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淘寶交易記錄、情況說明等;2.被害人陳述:陽某某、呂某甲、呂某乙、楊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朱某某、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價格鑒定報告、指紋比對鑒定報告、圖像鑒定報告;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案發(fā)現(xiàn)場多組照片,呂某乙、楊某某對被盜電動自行車的辨認等;6.視聽資料:部分現(xiàn)場附近監(jiān)控錄像。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偷盜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朱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少麟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深圳市南山區(qū)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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