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啟檢一部刑訴〔2020〕312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221971********,漢族,小學文化,漁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灌南縣,住灌南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啟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5?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金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11958********,漢族,文盲,漁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響水縣,住響水縣南河鎮(zhèn)新海村海寧三組29號。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啟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5?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221968********,漢族,小學文化,漁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灌南縣,住灌南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啟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5?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22197********,漢族,初中文化,漁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灌南縣,住灌南縣**鎮(zhèn)**路**號。被告人張某甲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啟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5?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乙,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221975********,漢族,小學文化,漁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灌南縣,住灌南縣**鎮(zhèn)**路**號。被告人張某乙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啟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5?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2020年7月9日,本院決定對上述五被告人取保候審。
本案由啟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張某甲、張某乙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6月15日雇傭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張某甲、張某乙駕乘其浮子筏,從啟東市寅陽鎮(zhèn)中遠船廠碼頭出發(fā),至N32°42′824 E122°03′164漁區(qū),使用國家禁用的多錨單片張網(wǎng)(俗稱底扒網(wǎng))捕撈水產(chǎn)品時,被啟東市漁政監(jiān)督大隊執(zhí)法人員查獲,查獲各類水產(chǎn)品共計8.15?公斤。
經(jīng)啟東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上述水產(chǎn)品價值合計人民幣236?元。經(jīng)江蘇海洋漁具漁法鑒定中心鑒定,上述漁具多錨單片張網(wǎng)(俗稱底扒網(wǎng)),囊網(wǎng)最小網(wǎng)目尺寸28mm?,屬于禁用的工具。
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張某甲、張某乙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啟東市公安局調(diào)取的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張某甲、張某乙的戶籍證明等書證;
2.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張某甲、張某乙的供述和辯解;?
3.江蘇省海洋水產(chǎn)研究所出具的鑒定意見、啟東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
4.啟東市漁政監(jiān)督大隊制作的現(xiàn)場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張某甲、張某乙違反保護水產(chǎn)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chǎn)品,情節(jié)嚴重,其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共同故意實施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的規(guī)定,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的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張某甲、張某乙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張某甲、張某乙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此致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倪泉
檢察官助理:張娟娟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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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審于江蘇省**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金某某取保候審于江蘇省響水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江蘇省灌南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江蘇省灌南縣**鎮(zhèn)**路**號;被告人張某乙現(xiàn)取保候審于江蘇省灌南縣**鎮(zhèn)**路**號。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書》?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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