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龍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龍檢一部刑訴〔2020〕98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50219****,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qū),住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qū)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安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安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經安陽市龍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8月27日被安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是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6時52分許,被告人朱某某駕駛豫****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文昌大道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龍安區(qū)宗村路口時,與苗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橫過道路時相撞,造成苗某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事故責任認定:朱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苗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某撥打110報警電話并在案發(fā)現場等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書證,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陽市龍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芳
檢察官助理:王可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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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現被羈押于安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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