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宜檢刑訴〔2020〕457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2231950********,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宜興市**街道**村,無業(yè)。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宜興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宜興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朱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和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8時許,被告人朱某某持C1E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牌號為蘇B7****的小型轎車,沿宜興市宜城街道東虹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東虹路臨溪花園北門口路段處,與由南向北在人行橫道線上行走的行人鄭某某發(fā)生相撞,造成鄭某某受傷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20年2月8日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宜興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鄭某某符合在高齡、原有基礎疾病的基礎上,全身多發(fā)骨折、肺部感染后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宜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肇事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動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宜興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戶籍資料等書證;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3.宜興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鑒定書、宜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車輛檢驗意見書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4.宜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肇事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動報警,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許小剛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中。
2.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3份。
5.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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