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駐驛檢一部刑訴〔2020〕172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1198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住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qū)**街道辦事處**莊居委會**莊**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民警現場查處;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西園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西園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駐馬店市公安局西園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時許,被告人朱某某飲酒后駕駛豫QB****白色名爵牌轎車沿練江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朱氏橋頭時,被執(zhí)勤民警現場查處,經呼吸式酒精測試儀測試值為109.0mg/100ml。后經鑒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20.4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酒精測試結果單等;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4.?血液提取筆錄;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韓瑞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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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現羈押于駐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鑒定人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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