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縣檢二部刑訴〔2021〕17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7251997********,漢族,大專文化,務工,湖南省桃源縣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縣**鎮(zhèn)蘭溪**墟**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湖南省長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湖南省長沙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1月27日19時30分許,被告人朱某某與朋友胡某某、歐某某在長沙縣**世界**區(qū)一私房菜館吃晚飯時喝了約四兩“牛欄山”白酒。當日22時10分許,被告人朱某某駕駛牌號為湘******轎車沿長沙縣**街道**路由南往北行駛至**廣場前路段時,與被害人陳某某駕駛的牌號為湘******輕型貨車追尾,被正在此處巡邏的民警查獲,經吹氣式酒精測試,其結果為197毫克/100毫升。民警隨即將被告人朱某某帶至長沙縣**醫(yī)院進行抽血檢驗。經鑒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67.6毫克/100毫升。經長沙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民警傳喚到案。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某賠償了被害人陳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經過、血樣提取登記表、現(xiàn)場照片、事故責任認定書、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書證;2、鑒定意見;3、現(xiàn)場勘查筆錄;4、證人胡某某、歐某某的證言;5、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6、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朱某某賠償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還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朱某某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不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六千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景田
2021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羈押在長沙縣看守所;
2、偵查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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