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單檢一部刑訴〔2020〕345號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29251968********,漢族,小學文化,住單縣**鄉(xiāng)**莊**村**莊**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單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單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9月2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單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4時43分許,被告人朱某甲醉酒后駕駛白色恒盛牌電動四輪車沿單縣被外環(huán)至李新莊公路由北向南行至李新莊與北外環(huán)路口北200米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朱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4.0mg/100ml,白色恒盛牌電動四輪車屬于機動車之范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酒精測試單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朱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由菏澤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shù)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檢驗報告、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單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孟鋒
檢察官助理??陳丹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渚幼〉兀?/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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