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饒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饒檢刑訴〔2020〕35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305241996********,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雙鴨山市饒河縣,現(xiàn)住饒河縣**小區(qū)**棟**單元**室。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饒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依法對其重新辦理取保候審。
本案由饒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于同年8月25日在值班律師見證下與被告人朱某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4時許,朱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車輛識別代碼為LBES6AFD6KW04****的小型轎車,沿**街由西向東行駛,兩車相撞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饒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朱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劉某某無責任。經(jīng)雙鴨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對饒河縣公安局送檢的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樣進行鑒定,其血樣中檢驗出酒精,濃度為178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查獲經(jīng)過、現(xiàn)實表現(xiàn)、呼氣檢測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信息結果查詢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刑事諒解書、認罪認罰具結書;
2.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雙鴨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意見書;
5.執(zhí)法記錄儀光盤影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情況下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在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饒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宏旭
檢察官助理:徐維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處所:饒河縣**家園**棟**單元**室,聯(lián)系電話159408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隨案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本起訴書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竟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件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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