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賓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賓檢一部刑訴〔2020〕209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9241985********,漢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賓川縣人,農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賓川縣**鄉(xiāng)**村委**村**號。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賓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5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賓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長期持有其父親遺留的一支疑似射釘槍,未主動上交公安機關。2019年5月9日14時許,賓川縣公安局鐘英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朱某某臥室內床下搜出該疑似射釘槍。經鑒定,該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的自制槍,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辨認筆錄等證據(jù)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持有火藥槍一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賓川縣人民法院
王蘇會
???????????????????????????檢察員:
趙春玲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178********)。
2.隨案移送公安卷二冊,檢察卷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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