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三區(qū)檢刑訴〔2020〕998號
被告人朱某甲(別名朱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30261970********,漢族,文化程度文盲,戶籍所在地為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以獲得從寬處理,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6時許,被告人朱某甲駕駛一輛電動三輪車收廢品經(jīng)過本市常平鎮(zhèn)司馬村東深河堤路10號臺輝廠門口時,發(fā)現(xiàn)該廠門口左側(cè)的一個卡板上堆放有用泥黃色塑膠袋裝的鞋跟鋼管條(規(guī)格型號:K801,每包重約50公斤)及塑膠粒(產(chǎn)品名稱:聚碳酸酯,規(guī)格型號:拜耳3195TPU,每包重約20公斤)。朱某甲下車將8包鞋跟鋼管條搬上其駕駛的電動三輪車上后,便駕駛電動三輪車往常平鎮(zhèn)司馬村方向逃離。途經(jīng)司馬村一紅綠燈路口時遇見正在駕駛一輛電動三輪車收廢品的徐某某(情況不詳,在逃)。徐某某看見朱某甲電動三輪車上有包裝好的鞋跟鋼管條,便問朱還有沒有。隨后朱某甲帶徐某某再次來到臺輝廠門口。二人一起將4包鋼管條和2包塑膠粒搬上徐某某的電動三輪車。得手后,其二人各自駕駛電動三輪車到本市橋頭鎮(zhèn)徑聯(lián)村徑聯(lián)廢鐵廠將所盜得的鞋跟鋼管條和塑膠粒以800元的價格賣給該廠老板唐某某。朱某甲與徐某某各分得400元。被盜的鞋跟鋼管條共12包,重約600公斤,價值約7680元;被盜的塑膠粒共2包,重約40公斤,價值約792元。2020年1月4日9時30分,公安機關在本市常平鎮(zhèn)司馬村東深河邊將被告人朱某甲抓獲。朱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現(xiàn)場勘驗材料,被害人李日輝的陳述,證人唐某某的證言,作案工具電動三輪車一輛,送貨單等書證,監(jiān)控錄像等視聽資料,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甲無視國法,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此頁無正文)
檢察員:廖靜紅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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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朱某甲現(xiàn)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偵查卷二冊,檢察卷一冊。
3、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和《量刑建議書》各一份,供法院量刑參考。
4、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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