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衢柯檢一部刑訴〔2021〕15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08031993********,漢族,小學文化,群眾,無業(yè)。戶籍地及居住地:衢州市衢江區(qū)**鄉(xiāng)**村**號。2018年4月24日因盜竊罪被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18年11月1日因盜竊被柯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3月24日因盜竊罪被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20年5月22日刑滿釋放。2020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聯(lián)系王某某,謊稱位于***廣場的衢州市***南側墻面的十臺海爾牌空調外機可出售,后雙方談好以每臺300元賣給王某某,王某某即支付朱某某定金1500元,同年5月27日王某某將空調外機拆走后,將尾款1500元支付給了朱某某。
經鑒定,被盜的十臺空調外機價值128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扣押決定書、清單、發(fā)還清單、戶籍資料、刑事判決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趙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黃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衢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
6.?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及照片;
7、視聽資料:監(jiān)控光盤。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曾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同時適用《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其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土良
?????????????????????????????????檢察官助理:鄧??佳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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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物品詳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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