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高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高檢一部刑訴〔2020〕370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1251970********,漢族,高中文化,縫紉機修理工,出生于江蘇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某區(qū)**鎮(zhèn)**村**號。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至23日間,被告人朱某某至南京市高某區(qū)古柏街道孔楊村的寶鑫源服裝廠車間內,通過翻窗進入的方式,竊得被害人孔某某放置在該處的DUMA牌縫紉機14臺。經鑒定,合計價值人民幣12,600元。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抓獲歸案。
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某對被害人孔某某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戶籍資料、歸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邢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
3.被害人孔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 高某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高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芳芳
檢察官助理:周志輝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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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聯系方式:1982509****)。?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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