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臨檢公訴刑訴〔2020〕609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1261998********,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住杭州市臨安區(qū)**街道**路**號**室(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蘄春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臨安區(qū)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臨安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晚19時某某,被告人朱某某采用溜門的手段,進入杭州市臨安區(qū)**街道**路**號**樓**室盜竊作案,竊得價值人民幣14625元的黃金項鏈1條。案發(fā)后,贓物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被告人朱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系坦白,并自愿認罪認罰,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臨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彭云強
?????????????????????????檢察官助理?梅方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羈押于臨安區(qū)看守所;
2.刑事偵查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和《量刑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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