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望檢刑檢刑訴〔2021〕4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6261983********,漢族,高中肄業(yè),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陽市平江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qū)**小區(qū)**房。2005年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5年5月14日因犯盜竊罪被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長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長沙市望城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先后四次來到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qū)**岳麓區(qū)兩地,通過溜門、爬窗的方式入戶實施盜竊。盜得了大量和天下香煙、茅臺白酒和五糧液白酒,并將盜得的煙酒銷贓至長沙市開福區(qū)一個名叫“**”的商行,所得贓款全部揮霍一空。經(jīng)長沙市望城區(qū)價格監(jiān)測認證中心認定,上述被盜煙酒價值人民幣27989元,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騎摩托車來到位于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qū)**社區(qū)的一戶民宅,以溜門入室的方式將被害人周某某放在民宅酒柜里的4瓶五糧液白酒盜走。
2.2020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騎摩托車來到位于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qū)**社區(qū)的一戶民宅,以爬窗入室的方式將被害人周某某放在民宅廚房里的1瓶茅臺白酒盜走。
3.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騎摩托車來到位于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qū)**街道**村的一戶民宅,以溜門入室的方式將被害人鐘某某放在民宅一樓臥室里的2瓶茅臺白酒、6瓶五糧液白酒、6條整的紫色軟盒和天下香煙盜走。
4.2020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騎摩托車來到位于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qū)**街道**村的一戶民宅,以溜門入室的方式將被害人鐘某某放在民宅一樓臥室里的1瓶茅臺白酒、7包紫色軟盒和天下香煙盜走。
2020年9月18日6時許,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到案經(jīng)過、價格認定結論書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鐘某某、周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辨認現(xiàn)場、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及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朱某某被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沙市望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雙
檢察官助理:肖倩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長沙市望城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光盤4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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