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檢一部刑訴〔2021〕126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26021977********,漢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臨海市**鎮(zhèn)**路**號。2012年5月21日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三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三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門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情況下,仍向上線“王姐”(身份不明)購買“偽基站”設備和多張電話卡,并在三門縣、臨海市等地利用“偽基站”為上線人員進行電話詐騙提供幫助,非法獲利人民幣11820元。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放置在“偽基站”中使用的電話卡(號碼1820741****)被上線人員用于電話詐騙被害人馬某某,騙得人民幣4146元;放置在“偽基站”中使用的電話卡(號碼1877489****)被上線人員用于電話詐騙被害人瑪某某,騙得人民幣37401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來到三門縣使用“偽基站”為詐騙提供幫助時,被民警當場查獲并扣押“偽基站”設備、電話卡等物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調取證據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前科材料,戶籍材料;
2.?證人證言:證人戴某某的證言,歸案經過;
3.?被害人馬某某、瑪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及照片,搜查筆錄;
6.?電子數據:電子物證檢查工作記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三門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澤遠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現被羈押在三門縣看守所;
2.?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一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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