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龍檢刑訴〔2020〕Z1633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4199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鄉(xiāng)街**村**號。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經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決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22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朱某某與**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訂《項目合作協(xié)議》,承包了**公司C1車間從事電鍍項目的生產經營,朱某某系C1車間的負責人,該車間對外獨立經營、自負盈虧。朱某某作為負責人,未組織制定該車間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范,并違反廢氣處理加料規(guī)定,私自更改廢氣處理工藝流程。2018年6月16日,朱某某招聘被害人張某甲進入C1車間從事電鍍調料工作。張某甲入職后,朱某某未對其進行相關安全教育培訓。2018年8月3日8時許,朱某某安排不具備相應安全技能的張某甲到C1車間樓頂酸性廢氣處理塔加料。張某甲在加料過程中未佩戴防毒口罩,在酸性廢氣處理塔中錯誤添加硫化鈉。硫化鈉與酸性廢液發(fā)生反應釋放出硫化氫有毒氣體,張某甲吸入有毒氣體后中毒倒地。當日9時許,C1車間員工發(fā)現張某甲中毒,朱某某聞訊后將其送往醫(yī)院搶救后經搶劫無效死亡。當日10時許,張某甲的妻子向公安機關報案。2018年8月23日,**公司及朱某某向張某甲的近親屬賠償共計175萬人民幣,獲得對方的諒解。2018年9月30日,龍崗區(q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對該事故調查后認定朱某某對事故負主要責任。2019年7月15日,公安機關電話傳喚朱某某,朱某某隨后到坪地派出所接受調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人口信息查詢表、到案經過、項目合作協(xié)議、調解協(xié)議書、刑事諒解書、切結書、收條、匯款單、**有限公司“8.3”中毒死亡事故調查報告等;2.證人證言:吳某某、鄭某某、葉某某、詹某某、梁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勘查、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朱某某六個月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昀
(院?。?/span>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住龍崗區(qū)**街道**有限公司,電話137*******;擔保人張某乙電話150******;
2.移送案卷貳冊、量刑建議書肆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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