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靜檢一部刑訴〔2020〕1206號
被告人李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6196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本市長寧區(qū)**路**號**室。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51986********,漢族,大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在本市閔行區(qū)**路**弄**號,暫住本市虹口區(qū)**路**弄**號**室。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9198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本市虹口區(qū)**路**弄**號。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41973********,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本市黃浦區(qū)**路**弄**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101958********,漢族,專科文化,無業(yè),住本市浦東新區(qū)**鎮(zhèn)**路**弄**支弄**號**室。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9198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本市虹口區(qū)**路**弄**號。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0321197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鄉(xiāng)**村**莊**號,暫住本市浦東新區(qū)**鎮(zhèn)**路**號**室。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2198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本市崇明區(qū)**鎮(zhèn)**路**號。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2199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本市黃浦區(qū)**路**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21963********,漢族,??莆幕瑹o業(yè),住本市浦東新區(qū)**路**弄**支弄**號**室。
被告人楊某某、唐某某、尹某某、曹某某、倪某某、張某甲均于2020年4月1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李某、范某某、雷某某均于同月2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上述9名被告人均于同月3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于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朱某甲、范某某、楊某某、唐某某、曹某某、尹某某、倪某某、雷某某、張某甲涉嫌組織賣淫罪、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分別于次日、同年7月1日、2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各被告人,聽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起,被告人李某、朱某甲、楊某某、范某某、唐某某、曹某某、尹某某、雷某某、倪某某、張某甲伙同邵某某、朱某乙、陳某甲(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本市靜安區(qū)普善橫路37號寰星酒店組織陳某乙、葛某某、向某某等多名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其中李某負責日常經(jīng)營管理包括記賬、安排工作、處理糾紛等,唐某某幫助李某進行日常管理,朱某甲負責注冊收款二維碼、銀行卡用于收取嫖資,并利用其所持有的營業(yè)執(zhí)照以租借員工宿舍為名與楊某某、邵某某一起出面承租賣淫場所,楊某某持有收款二維碼、銀行卡,負責收取并管理嫖資,范某某與陳某甲負責賣淫女管理及提成發(fā)放,尹某某負責安排房間等事務性工作,曹某某、雷某某、倪某某負責把嫖客帶至休息室供嫖客挑選賣淫女,同月30日張某甲至上述賣淫場所參與協(xié)助組織賣淫活動。上述各被告人通過微信群“靜安內部茶員”、“麻雀群”、“靜安工作群”等作為相互之間聯(lián)系組織賣淫事宜的平臺。
2020年3月31日,靜安分局民警接舉報后至普善橫路37號621、619室抓獲涉案9名被告人及實施賣淫嫖娼的陳某乙、葛某某、向某某等多名違法人員。后于同年5月28日將被告人朱某甲抓獲歸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朱某甲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誠,其余8名被告人均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證人張某乙、葛某某、向某某、陳某丙、何某某、趙某某、陳某丁、何某某、陳某乙、周某某、王某甲、夏某某、余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以及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普善橫路37號621、619室系賣淫嫖娼場所并辨認出李某等被告人在該場所工作的事實。
2.證人奚某某、凌某某、王某乙、張某丙的證言、相關辨認筆錄、租賃合同及手機支付轉賬截圖,證實被告人朱某甲、楊某某等人伙同他人以用作日料店員工宿舍為由承租涉案的621室等多間房間的事實。
3.同案犯邵某某、朱某乙、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實該涉案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及本案十名被告人在該場所的工作分工情況。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與辯解及相關辨認筆錄,證實其與其他被告人均在涉案場所從事組織賣淫活動,但否認經(jīng)營管理行為,并對罪名提出異議。
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涉案收款二維碼、銀行卡系其注冊及其承租涉案的621室房間的事實,但其否認明知楊某某等人將其注冊的二維碼、銀行卡用于賣淫活動,否認明知該涉案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并對罪名提出異議。
6.被告人楊某某、范某某、唐某某、曹某某、尹某某、雷某某、倪某某、張某甲的供述及相關辨認筆錄,證實八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指證其他被告人。
7.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制作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發(fā)還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查獲涉案手機的情況。
8.重慶市科信電子數(shù)據(jù)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光盤,證實被告人李某、尹某某、唐某某、倪某某通過手機聯(lián)系組織賣淫的事實。
9.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調取證據(jù)通知書》、《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支付寶(中國)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人支付寶交易明細光盤、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清單、監(jiān)控錄像及經(jīng)被告人簽字確認的監(jiān)控錄像截圖,證實被告人朱某甲等人涉案銀行賬戶、支付寶賬戶的資金往來情況及通過ATM機取現(xiàn)的事實。
10.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制作和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工作情況》,證實案發(fā)經(jīng)過和各被告人的到案情況。
11.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靜安寺派出所調取的《戶籍信息》,證實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jù)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范某某、唐某某、曹某某、尹某某、雷某某、倪某某、張某甲對基本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朱某甲、楊某某、范某某、唐某某伙同他人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主犯。被告人楊某某、范某某、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尹某某、雷某某、倪某某、張某甲明知他人賣淫而予以協(xié)助,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范某某、唐某某、曹某某、尹某某、雷某某、倪某某、張某甲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范某某、唐某某、曹某某、尹某某、雷某某、倪某某、張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被告人范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被告人唐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被告人曹某某、尹某某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倪某某、雷某某、張某甲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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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張?zhí)炱G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范某某、唐某某、曹某某、尹某某、倪某某現(xiàn)均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qū)看守所(北片),被告人朱某甲、楊某某、張某甲、雷某某現(xiàn)均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qū)看守所(南片)。
2.偵查卷宗四冊及補充材料五份。
3.案犯身份卡、《換押證》各十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八份。
5.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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