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港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龍檢一部刑訴〔2020〕37號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0327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浙江省龍港市**村**號。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4年11月29日被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同年12月22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蒼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蒼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0327197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浙江省蒼南縣**號。因犯強奸罪于1994年7月18日被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蒼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蒼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0327198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浙江省蒼南縣龍港市**村**號。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1年12月21日被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蒼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03271973********,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街**號。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蒼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蒼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甲、陳某甲、陳某乙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蒼南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蒼南縣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蒼南縣人民檢察院依法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開設賭場罪事實
2019年7月15日至17日,被告人朱某甲等人以牟利為目的,在龍港市**村公交站東南100米處的大棚邊空地上、龍港市**站堤壩上等地開設賭場,供他人以“牌九”的形式進行賭博,從中抽取頭薪牟利。并雇傭被告人陳某甲在賭場站七門角維持秩序;雇傭被告人陳某乙及謝某某、楊某甲、繆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為賭場望風。同年7月17日7時40分許,蒼南縣公安局在龍港市**村公交東南100米處大棚邊空地上查獲該賭場,現場抓獲陳某丙、宋某某、王某某等賭客24人,賭資96286元。
(二)故意傷害罪事實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與被害人潘某甲在龍港市**鎮(zhèn)**路**號面館店因瑣事發(fā)生爭吵,之后,被告人李某甲在面館后門將被害人潘某甲鼻子和左眼袋、左臉部等處毆打致傷。經鑒定,被害人潘某甲左側鼻骨及上頜骨額突發(fā)多骨折,損傷程度達輕傷二級。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陳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同年11月12日,被告人陳某乙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據保全清單、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戶籍材料;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丁、陳某戊、吳某某、陳某己、曾某某、楊某乙、楊某丙、張某甲、李某乙、楊某丁、陳某丙、王某某、潘某乙、林某甲、顏某某、宋某某、徐某甲、林某乙、陳某庚、李某丙、唐某某、高某某、周某某、陳某辛、張某乙、徐某乙、薛某某、陳某壬、溫某某的證言、歸案經過;
3、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潘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朱某甲、李某甲、陳某甲、陳某乙的供述;
5、鑒定文書: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體表原始傷情況記錄表、身體檢查筆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甲、李某甲、陳某甲、陳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甲、陳某甲、陳某乙以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甲、李某甲、陳某甲、陳某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朱某甲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朱某甲、陳某甲、陳某乙有自首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龍港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少蕓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李某甲現羈押在蒼南縣看守所、被告人陳某甲(1596778****)、陳某乙(1390677****)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四份;
4.《量刑建議書》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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