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邳檢刑一刑訴〔2020〕526號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3241970********,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縣浙江省**縣**村**路**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至8月,朱某乙(已判刑)明知他人詐騙所得需要收款碼轉移犯罪所得,為謀取非法利益,仍為其提供商戶收款二維碼。朱某乙在被公安機關抓獲之前安排陳某某(另案處理)將其非法所得97000元轉交給被告人朱某甲(系朱某乙父親)。2019年8月,被告人朱某甲明知陳某某所轉的97000元系朱某乙犯罪所得,為了防止司法機關查扣贓款,仍將贓款97000元予以轉移。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朱某甲已退還贓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發(fā)破案經過、到案經過、朱某乙刑事判決書、退贓憑證、公安機關調取的朱某甲微信及支付寶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細、陳某某建設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朱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協(xié)助轉移資金,防止被司法機關查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甲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朱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謝燕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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