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湞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湞檢一部刑訴〔2020〕Z135號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5021995********,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廣東省汕尾市城區(qū)**街道**路**號**房。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詐騙罪被韶關市公安局湞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韶關市公安局湞江分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韶關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關市公安局湞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朱某甲虛構其奶奶遷墳需要其出錢的事實,向蘭某某借款,騙取被害人蘭某某人民幣1000元,所得款項用于個人揮霍。
2、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朱某甲虛構其弟弟患艾滋病做化療需要其出錢的事實,向蘭某某借款,騙取被害人蘭某某人民幣5010元,所得款項用于個人揮霍。
3、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2月23日期間,被告人朱某甲多次虛構幫弟弟交治療費、給家用等理由,向蘭某某借款,共計騙取蘭某某人民幣22040元,所得款項用于個人揮霍。
以上被告人朱某甲共騙取被害人蘭某某人民幣28000余元,所騙款項用于個人揮霍,后微信拉黑蘭某某并將手機關機,不再與蘭某某進行聯(lián)系。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朱某甲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微信及支付寶轉賬記錄、微信、支付寶聊天記錄等書證;被害人蘭某某的陳述、證人朱某乙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韶關市湞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賴文芳
檢察官助理:葉丹?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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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韶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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