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檢一部刑訴〔2020〕116號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881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區(qū)**路**號,現(xiàn)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村**號。因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上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上杭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無正當職業(yè),自2016年以來以賭博為業(yè),長期通過手機在微信“牛牛群”、“福建棋牌”APP、“點信”APP等參與賭博,將賭博所得用于償還債務、日常生活開支等,其中: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五次赴菲律賓太陽城賭場賭博;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通過支付寶與朱某乙、朱某丙、劉某某、朱某丁等人結算賭資1200余萬元(其中收入近700萬元、支出500余萬元)。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朱某甲的妻子鄭某某共轉(zhuǎn)給被告人朱某甲160余萬元用于償還賭債。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上杭縣公安局扣押的蘋果手機二部、銀行卡六張、人民幣1700元等物證;2.上杭縣公安局調(diào)取的出入境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等書證;3.證人鄭某某、朱某乙、朱某戊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上杭縣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及照片等;6.上杭縣公安局調(diào)取的支付寶信息及交易明細、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等電子數(shù)據(jù);7.上杭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甲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y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杭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麗娟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現(xiàn)羈押于上杭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光盤二張、U盤一個。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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