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揚廣檢刑訴〔2021〕18號
被告人朱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027198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揚州市廣陵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朱某曾因盜竊,于2019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犯盜竊罪,于2005年3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于2011年3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二百元、于2011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于2014年1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于2020年9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6時左右,被告人朱某至揚州市廣陵區(qū)**鎮(zhèn)**村**組**號,乘隙進入被害人李某某所租住的房間,竊得其放于室內床頭錢包里的人民幣12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時,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實,并已退出全部贓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朱某的戶籍資料、前科材料、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與辯解;
4.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出具的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5.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入戶盜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的本次犯罪系漏罪,該罪在前罪判決宣告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前被發(fā)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朱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朱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朱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尹莉萍
檢察官助理:蘇勝男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揚州市廣陵區(qū)**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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