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東檢一部刑訴〔2020〕10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2021968********,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湖北省應城市,住湖北省應城市**鎮(zhèn)**街**。2008年1月9日因犯強奸罪被武漢市東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11年8月8日因犯盜竊罪被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4年1月26日因犯盜竊罪被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6年10月18日、2017年6月12日因犯盜竊罪被武漢市東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有期徒刑八個月;2018年4月18日因犯盜竊罪被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19年8月14日因犯盜竊罪被武漢市東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至武漢市東西湖區(qū)**街**站F2出口旁,將被害人成某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電動車盜走。
2020年4月21日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至武漢市東西湖區(qū)**城非機動車停放點,將被害人管某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藍色電動車盜走。
2020年5月6日16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至武漢市東西湖區(qū)**街**站B出口非機動車停車點,將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紅色電動車盜走。
2020年5月9日1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至武漢市東西湖區(qū)**街**園門口,將被害人楊某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電動車盜走。
2020年5月12日1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至武漢市東西湖區(qū)**城員工通道旁非機動車停車區(qū),將被害人張某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白色電動車盜走。
2020年5月12日1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至武漢市東西湖區(qū)**街**站F2出口旁,將被害人喻某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黃色電動車盜走。
2020年5月22日1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至武漢市東西湖區(qū)**街武漢客廳***面館旁,將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藍色電動車盜走。
2020年5月24日1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至武漢市東西湖區(qū)**街**站B出口,將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藍色電動車盜走。
被告人李某某后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報案材料、身份信息、到案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銷售單、收據(jù)、發(fā)票、行駛證、銷售登記卡、刑事判決書、視頻研判等書證;2.現(xiàn)場指認筆錄、扣押筆錄;3.被害人管某某、董某某、成某某、楊某某、張某某、喻某某、唐某某、周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因被告人李某某具有累犯、坦白、前科的量刑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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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董新艷
檢察官助理?王俊陽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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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武漢市東西湖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5.光碟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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