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匯檢刑訴〔2020〕31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21199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現(xiàn)住匯川區(qū)**街道**組**號。2018年7月2日因犯盜竊罪被匯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9年1月2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經遵義市公安局匯川分局決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0月23日被遵義市公安局匯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義市公安局匯川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10月6日1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遵義市匯川區(qū)**路**號**樓被害人余某某家,翻窗入戶盜竊現(xiàn)金800元。
2、2020年10月11日1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在遵義市匯川區(qū)**路**號**樓被害人余某某家,翻窗入戶盜竊黃金耳環(huán)1對、銀戒指1枚,銷贓得人民幣550元。所盜現(xiàn)金已被李某某揮霍,所盜黃金耳環(huán)1對、銀戒指1枚已退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陳述、現(xiàn)場指認照片、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兩次入戶竊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田翔宇
???????????????????????????????????????????????檢察官助理?文思翔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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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遵義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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