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辰檢一部刑訴〔2020〕19號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201061986********,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天津市紅橋區(qū)**街**胡同**號,住天津市紅橋區(qū)**小區(qū)**號樓**號。2012年7月12日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8月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11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1時許,被告人李某來到天津市北辰區(qū)**鎮(zhèn)**園**排**號,竊得被害人夏某某一個鳥籠及籠內(nèi)鳥。
2019年10月25日11時許,被告人李某來到天津市北辰區(qū)**鎮(zhèn)**園**排**號,竊得被害人哈某某一個鳥籠及籠內(nèi)鳥。
2019年11月9日12時許,被告人李某來到天津市北辰區(qū)**鎮(zhèn)**園**排**號,竊得被害人趙某某一個鳥籠及籠內(nèi)鳥。離開現(xiàn)場后,正好被回家途中的趙某某碰見,后在**鎮(zhèn)**樓**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被害人陳述;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筆錄及照片;5.監(jiān)控視頻、辨認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現(xiàn)被羈押于北辰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3.量刑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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