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國林涉嫌故意殺人罪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李國林與妻子朱某甲(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證)因發(fā)生爭吵,朱某甲離開李國林回到位于保山市隆陽區(qū)**鄉(xiāng)**村委會**組父母家中。2019年9月26日20時許,李國林以接回朱某甲為由到朱某甲父母家?guī)慷?,李國林與岳母寸某某和妻子朱某甲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李國林拿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先捅刺寸某某頭部、胸部、腹部等部位數(shù)刀,后持刀多次捅刺朱某甲面部、前頸部、胸部等部位,過程中李國林還使用該折疊刀進行自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寸某某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被害人朱某甲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
李國林作案后企圖逃離現(xiàn)場時被在場村民攔下,當日22時15分,民警到現(xiàn)場將李國林抓獲,因李國林受傷被送往醫(yī)院治療。10月8日,李國林被公安機關拘傳到案,李國林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李國林未賠償被害人損失亦未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物證:作案工具折疊刀;2、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戶口證明、扣押決定書等;3、證人李某某、朱某乙等人證言;4、被害人朱某甲、寸某某陳述;5、被告人李國林供述和辨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國林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國林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該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對其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建議判處被告人李國林有期徒刑6年至8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李曉云
檢察員:馬冠東
附:
1.被告人李國林現(xiàn)羈押于隆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被害人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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