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東檢未檢刑訴〔2020〕Z49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3231994********,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惠東縣**鎮(zhèn)**村委**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惠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惠東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6月18日由惠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惠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4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與朋友劉某某(另案處理)在惠東縣平山**酒吧喝完酒準備離開,因被害人黃某某、林某某、郭某某的摩托車阻擋在李某某的小車前面,繼而與黃某某等人發(fā)生口角,李某某從車上拿出一把砍刀時被一名陌生男子攔住,李便從車上換了一根棒球棍,并敲打黃某某的摩托車車尾,隨后劉、李兩人駕駛小車離開。不久,李某某經(jīng)朋友“胖子”告知,對方聚集了很多人在**酒吧,李聽后很生氣,立即與劉兩人返回**酒吧,下車后李某某使用棒球棍毆打黃某某和林某某,劉某某使用砍刀砍傷郭某某,后李、劉兩人離開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黃某某的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林某某、郭某某的損傷程度均屬輕微傷。
2020年5月13日,公安機關在惠東縣平山蓮花地市場路邊將被告人李某某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惠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麗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惠東縣看守所。
2.刑事偵查卷叁卷;檢察卷壹冊;光盤貳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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