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隆檢刑訴〔2019〕435號
被告人李少林,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新化縣人,居民身份證號碼432524********4615,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湖南省新化縣**村**組**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2019年9月21日被隆回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隆回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9月26日被隆回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縣人,居民身份證號碼430524********1179,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湖南省隆回縣***鎮(zhèn)**村**組**號**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2019年7月4日被隆回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隆回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8月5日被隆回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少林、李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至3月5日,由被告人李少林及錢某某、賀某某、夏某某(均另案處理)提議、商量開設賭場,由譚某某(另案處理)負責具體開設賭場事宜,錢某某、賀某某、夏某某負責管理和協(xié)調關系,夏某某還負責賭場觀場、統(tǒng)計抽水,譚某某負責在場內記數(shù)、放賬、管錢,被告人李某甲及陳某甲、鄒某甲、陳某乙、羅某某、鄭某某、鄒某乙(均另案處理)等人負責參賭,結伙在隆回縣**鎮(zhèn)**村**祠堂內開設賭場,糾集多人用撲克牌以“大吃?。旱姆绞竭M行賭博,從中抽水獲利后分紅。其中,2019年3月3日,錢某某、夏某某、賀某某、李少林、陳某甲、鄭某某、鄒某乙、游某某、譚某某、羅某某及被告人李某甲等參股開設賭場共抽水獲利2萬余元;2019年3月4日,錢某某、夏某某、賀某某、李少林、陳某甲、鄭某某、鄒某乙、游某某、陳某乙、譚某某等參股開設賭場,共抽水獲利42000元;2019年3月5日,錢某某、夏某某、賀某某、李少林、陳某甲、鄭某某、鄒某乙、陳某乙、鄒某甲、譚某某等參股開設賭場,共抽水獲利20000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到案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數(shù)學簿、戶籍證明:2.證人鄒某某、鄭某甲、羅某甲、羅某乙、羅某丙、鄭某乙、;羅某丁、羅某戊、羅某己、張某某、楊某某、蔡某某、陳某丙、羅某庚、羅某辛、錢某某、鄭某某、羅某壬的證言;同案人錢某某、賀某某、夏某某、陳某甲、鄭某某、鄒某乙、游某某、陳某乙、譚某某、羅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李少林、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提取筆錄、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少林結伙與他人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李某甲結伙與他人開設賭場,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兩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少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被告人李某甲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隆回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譚湘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少林、李某甲現(xiàn)羈押于隆回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證人鄒某某、鄭某甲、羅某甲、羅某乙、羅某丙、鄭某乙、;羅某丁、羅某戊、羅某己、張某某、楊某某、蔡某某、陳某丙、羅某庚、羅某辛、錢某某、鄭某某、羅某壬?!?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