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萬州檢刑訴〔2020〕Z1136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101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出生地重慶市萬州區(qū),戶籍所在地重慶市萬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現住重慶市萬州區(qū)**路**號**單元**。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與前罪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7月9日被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8年12月14日刑滿釋放。因吸毒,于2020年9月19日被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重慶市萬州區(qū),兩次采用開鎖工具打開防盜門進入室內的方式實施盜竊,金額共計人民幣5056.31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0年8月11日18?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到萬州區(qū)**大道**號**居民樓**單元**室,用開鎖工具將被害人毛某某、錢某某家的防盜門打開進入室內,盜走攝像頭1個,隨后丟棄在該樓樓頂處。經鑒定,被盜攝像頭價值人民幣83元。
2.2020年8月28日17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到萬州區(qū)**路**號**單元**,用開鎖工具將被害人金某某家的防盜門打開進入室內,將臥室衣柜內的黃金項鏈1條,黃金吊墜1個、黃金戒指1枚、銀戒指1枚盜走。之后丟棄了銀戒指,將黃金首飾以3900元的價格賣出。經鑒定,被盜黃金首飾價值4973.31元人民幣。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獲歸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手機號信息及基站信息表、黃金首飾購買發(fā)票、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決定書、發(fā)還清單等書證;
2被害人毛某某、錢某某、金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辨認、扣押等筆錄;
????6.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應當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艷
檢察官助理??劉旭波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于重慶市萬州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冊,證據一頁,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