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峨檢一部刑訴〔2020〕176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11811980********,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樂山市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鎮(zhèn)**路**號**棟**單元**樓**號。1999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7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2019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19年4月16日刑滿釋放。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6月19日14時39分,被告人李某某在峨眉山市綏山鎮(zhèn)城東社區(qū)衛(wèi)生院門市藥柜內(nèi),盜竊酒紅色女士手提包一個,提包內(nèi)約有現(xiàn)金人民幣200余元。
2.2020年8月2日14時26分,被告人李某某在峨眉山市綏山鎮(zhèn)紅路遇見花坊門市內(nèi),盜竊華為牌手機一部,經(jīng)鑒定,被盜手機被盜時市場價值為人民幣1855元。
3.2020年8月6日15時,被告人李某某在峨眉山市興隆街干拌牛肉面店,盜竊一黑色包包內(nèi)現(xiàn)金人民幣1700余元。
2020年9月16日,峨眉山市公安局民警將被告人李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廖丹鳳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件材料2冊(含光盤3張)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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