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瀘州市納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瀘納檢一部刑訴〔2020〕28號
被告人李強,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和戶籍地四川省敘永縣,公民身份證號碼510524197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段**號。因犯搶劫罪,于2001年4月4日被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因犯搶劫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瀘州市公安局納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4日被瀘州市公安局納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瀘州市公安局納某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強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6時許,瀘州市公安局納某某分局大渡派出所民警協(xié)同禁毒大隊民警在瀘州市江陽區(qū)廖家花園附近將被告人李強抓獲,并從李強身上和隨身攜帶的挎包內(nèi)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丸”)和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疑似物共計50.53克。經(jīng)鑒定,其中43.9克的毒品疑似物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6.63克毒品疑似物未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李強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強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強違反國家關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規(guī)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3.9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強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李強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強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強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瀘州市納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段利
檢察官助理:陳雙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強現(xiàn)被羈押于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5.換押證1份;
6.光盤12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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