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仙檢二部刑訴〔2020〕106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50322197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縣,現住福建省仙游縣**街道**路**號**梯**室。曾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仙游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人民幣,下同),于2015年7月28日刑滿釋放;曾因賭博于2013年1月5日被仙游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二千元;曾因詐騙于2013年12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一千元;曾因賭博于2016年6月23日被仙游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二千元;曾因賭博于2017年4月21日被仙游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三千元;曾因賭博于2018年6月6日被仙游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三千元;曾因賭博于2019年5月9日被仙游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三千元。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仙游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仙游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福建省仙游縣鯉城街道黨校路36號4號樓附近盜走被害人張某某的一部“綠源”牌電動車,并以260元價格賣給一個收廢品的人。經仙游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的電動車價值234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7日向仙游縣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員基本信息表等;
2.被害人陳述:張某某陳述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李某某供述和辯解等;
4.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等;
5.勘驗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234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仙游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一南
檢察官助理:佘成鵬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在仙游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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