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北檢刑訴〔2020〕Z1858號
被告人李旭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221974********,漢族,高中文化程度,重慶**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公司)、重慶**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巴南區(qū)**街**號附**號,住重慶市兩江新區(qū)**路**小區(qū)**棟**號。因犯合同詐騙罪,于2011年5月被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12月27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旭成涉嫌合同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9日、9月7日兩次退回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qū)分局補充偵查,該分局于2020年8月7日、10月5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11月6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合同詐騙
?2015年4月,被告人李旭成注冊成立重慶**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月更名為重慶**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6年以來,李旭成組織劉某甲、蔣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以**公司招商為名,對外宣傳公安便民亭、數(shù)字黨建亭、智慧社區(qū)服務亭等崗亭項目,并故意編造虛假身份、虛構項目由政府出錢修建、夸大項目工程量,以分包崗亭項目LED屏、鋼結構、土建等小項的形式,騙得被害人與**公司簽訂配裝合同,以騙取被害人交納的保證金。2017年至2019年期間,李旭成等人采取前述手段騙取徐某甲等人共計21000000元(幣種:人民幣,以下同)。具體事實如下:
1.2017年1月至4月,李旭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騙得被害人徐某甲通過徐某乙、唐某某等人帳戶共轉帳3050000元。后在被害人的追索下退還1050000元。
2.2017年6月,李旭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騙得被害人劉某乙轉帳1400000元。
3.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李旭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騙得被害人陳某甲轉帳1900000元。
4.2018年1月,李旭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騙得被害人袁某某通過重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帳戶轉帳2000000元。
5.2018年1月,李旭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騙得被害人王某甲才轉帳500000元。
6.2018年1月至8月,李旭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騙得被害人李某甲轉帳1000000元。
?7.2018年3月至8月,李旭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騙得被害人彭某甲轉帳4500000元。
8.2018年4月,李旭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騙得被害人江某某通過本人及仇某某帳戶轉帳1500000元。
9.2018年4月,李旭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騙得被害人堯某某轉帳1000000元。
10.2018年4月,李旭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騙得被害人彭某乙轉帳100000元。
11.2018年4月至6月,李旭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騙得被害人王某乙通過桑某某帳戶轉帳2000000元。
12.2018年5月,李旭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騙得被害人李某乙通過重慶**視訊科技有限公司的帳戶轉帳1000000元。后在被害人的追索下退還200000元。
13.2018年6月至7月,李旭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騙得被害人李某丙轉帳300000元。
14.2018年8月至12月,李旭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騙得被害人張某某通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及萬某某的帳戶轉帳共計2000000元。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017年8月,被告人李旭成注冊成立重慶**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有公司,在未獲得相關部門的許可下,招募業(yè)務員楊某某、羅某某等人,通過口口相傳、召開年會等方式進行公開宣傳,以年息11.00%-12.00%為誘餌,承諾按期還本付息,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經(jīng)審計,2017年至2019年間共向56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資金14624000元,已還本付息7794083元,給集資參與人造成損失6623782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旭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經(jīng)過、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合作框架協(xié)議、情況說明、崗亭照片、前科材料、工商資料等書證;
2.證人李某丁、文某某、繆某某、楊某某、羅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彭某甲、袁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李旭成的供述和辯解;
5.審計報告;?
6.搜查筆錄、電子證據(jù)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旭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旭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旭成一人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賀景林
?????????????????????????????檢察官助理:劉??溉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旭成現(xiàn)被逮捕,羈押于重慶市北碚區(qū)看守所;
2.案卷三十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