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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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檢一部刑訴〔2020〕15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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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12811984********,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鎮(zhèn)**村**號。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盜竊,于2016年10月25日被張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9月30日釋放;曾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2017年9月16日釋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經本院決定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某某,聽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7?日3時許,酒后至常熟市尚湖鎮(zhèn)練塘大道正大路易斯服飾廠,采用推門入室的方式進入207宿舍,竊得被害人劉某某的VIVO?Z3i?手機1部,竊得被害人張某某的VIVO?Y97手機1部,合計價值人民幣1250元。
案發(fā)后,涉案贓物手機2部已由常熟市公安局追繳并分別發(fā)還被害人劉某某、張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主要犯罪事實。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VIVO?Z3i?手機1部、VIVO?Y97手機1部(均系照片)等物證;
2.人口基本信息、手機包裝盒、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3.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劉某某、張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常熟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7.常熟市公安局調取的監(jiān)控錄像。??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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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樊?力
?????????????????????????????檢察官助理:高飛龍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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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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