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瑞檢刑訴〔2020〕4757號
被告人李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1231967********,漢族,文盲,務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縣**鎮(zhèn)**村委會**號。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6月10日假釋,2018年12月5日假釋考驗期滿。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7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1222197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縣**鎮(zhèn)**村委會**莊**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7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吳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1日至3月2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1時許,根據(jù)案件警情分析瑞安市公安局汀田派出所安排工作人員進行蹲點守候并成功發(fā)現(xiàn)可疑的盜竊嫌疑人李某、吳某某。當日22時許,被告人李某、吳某某在瑞安市**街道**村**裝卸站實施盜竊后欲離開現(xiàn)場時,民警陳某某和協(xié)警余某某、洪某某、李某乙、張某某等人對該二人進行抓捕,其中洪某某遭到被告人吳某某持鋼管毆打,被告人李某為抗拒抓捕,駕駛其三輪電瓶車欲沖出該搬運站門口,造成民警陳某某及協(xié)警余某某、洪某某等人受傷。該兩名被告人當場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陳某某、余某某、洪某某的傷勢均達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及清單、刑事判決書、情況說明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某某、余某某、洪某某的陳述;
3.證人證言:證人李某乙、張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人身檢查筆錄、搜查筆錄;
6.鑒定意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吳某某犯盜竊罪,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吳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盜竊罪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荷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吳某某現(xiàn)羈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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