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嘉城檢公訴刑訴〔2019〕327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9261996********,東鄉(xiāng)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東鄉(xiāng)族自治縣**鄉(xiāng)**村**社**號,現(xiàn)住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鄉(xiāng)**隊出租房。2015年**月**日,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甘肅省**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嘉峪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嘉峪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02021980********,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嘉峪關市**街區(qū)**號樓**單元**號,現(xiàn)住嘉峪關市**街區(qū)**號樓**單元**號。2008年**月**日因犯搶劫罪、私藏槍支罪被甘肅省**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10000元,2018年**月**日刑滿被釋放。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嘉峪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嘉峪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峪關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馬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分別于2019年9月20日、11月15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后于2019年10月15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被告人馬某某、李某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馬某某受他人指使,在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西關車站斜對面中國銀行門前,以放置毒品的方式向被告人李某販賣60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同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昌明街區(qū)19號樓2單元2樓以放置毒品的方式,將其中凈重0.39克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販賣給本市吸毒人員郭城。
2.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馬某某受他人指使,在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西關車站客車出口處的綠化帶內,以放置毒品的方式向被告人李某販賣毒品海洛因6小包,凈重10.67克。被告人李某在該處將毒品取回后乘坐出租車返回嘉峪關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并當場從被告人李某處查獲毒品海洛因6小包。2019年5月19日,公安人員從李某家中查獲凈重0.07克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
3.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馬某某受他人指使,在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大通賓館門前廣告牌下,以放置毒品的方式向被告人李某販賣毒品海洛因6小包,凈重10.16克。被告人馬某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并當場從被告人馬某某駕駛的摩托車車座內查獲毒品海洛因5小包,凈重4.86克。
綜上,被告人馬某某販賣毒品海洛因凈重共計26.08克,被告人李某販賣毒品海洛因凈重共計11.13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毒品海洛因23小包、電子稱等物品;2.書證: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銀行卡交易明細、通話記錄等書證;3.證人證言:證人郭某等9名證人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馬某某、李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檢驗報告5份、鑒定書1份;6.勘驗、辨認、提取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李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李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實施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李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李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嘉峪關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員:王敏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馬某某、李某現(xiàn)羈押于嘉峪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補充材料11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4.涉案財物隨案移送法院(詳見隨案移送贓證款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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