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川檢一部刑訴〔2020〕64號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江西南昌人,公民身份號碼360122198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昌市****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投資人,現(xiàn)住江西省南昌市**路***號。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漢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漢川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黃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曾某某(已判刑)等人經過商議,成立了南昌市****科技有限公司(已判刑),黃某某占股百分之11%,李某某占股占股百分之30%,曾某某占股百分之20%,李某占股份百分之39%。南昌市****科技有限公司經營“御生堂保健品”糖脂茶等產品,公司結構由話務組和銷售組組成,公司正常運營要先購買符合需求保健品條件的客戶的個人資料,由話務組聯(lián)系客戶推銷產品。被告人李某、黃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商議,由黃某某負責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并將信息導入到“達夢D3”軟件中,并管理公司日常工作,李某某負責該公司的賬務管理,曾某某負責采購該公司話務組使用的電話卡,李某不參與公司經營。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黃某某從楊某(已判刑)等人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用于南昌市****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營活動。經湖北中新科維檢驗檢測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檢材服務器中裝有“達夢D3”電商業(yè)務綜合管理系統(tǒng),該軟件支持收發(fā)短信、撥打電話功能,客戶管理模塊中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所有客戶信息共計6370956條,銷售管理模塊中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所有訂單共計222551條,總金額2791020元。經湖北應城誠信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該公司業(yè)務收支凈額為1304355.5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郵政代收貨款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快遞服務合同、代收貨款明細、郵件信息、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許可證、代理協(xié)議、發(fā)貨、收貨明細、購買公民個人信息交易記錄截圖、刑事判決書、被告人身份信息、情況說明、銀行卡、電腦、手機、話術表、賬本等物證、書證;2.電子數據勘驗報告;3.湖北中新科維檢驗檢測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意見書、湖北應城誠信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報告書等鑒定意見;4.辨認筆錄;5.訊問光盤等視聽資料;6.證人黃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程某某、李甲、黃某甲、陳某某、李某乙、陳某甲、楊某等人的證言;7.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系南昌市****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責任人,為合法經營而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利用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130余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漢川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宋建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現(xiàn)住江西省南昌市**路***號,聯(lián)系電話:1387083****。
2.案卷材料和證據7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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