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魯番市高昌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高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149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71989********,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縣,住烏魯木齊**二期**號樓**單元***室,2017年1月6日,因交通違法行為,被烏魯木齊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罰款6500元。因涉嫌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經(jīng)吐魯番市高昌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彙?020年5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嚴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8221988********,漢族,高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安慶市,現(xiàn)住**鎮(zhèn)**巷**號,因涉嫌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經(jīng)吐魯番市高昌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彙?/span>2020年5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吐魯番市高昌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嚴某某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1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新冠疫情防控開始后,被告人李某某、嚴某某違反國家市場、價格管理有關規(guī)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護用品價格,牟取暴利。??
1.?2019年11月之前,被告人李某某從山東以0.33元/只的價格購進50000只3M9001型、3M9002型口罩,以0.4元/只、0.45元/只、0.8元/只的價格銷售。在2020年1月20日新冠疫情開始后,李某某以4.5元/只、5元/只、6.5元/只不等的價格向嚴某某等多人銷售,共計13200只,金額計67800元,違法所得6萬余元。
2.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嚴某某以4.5元/只的價格從李某某處購入5000只口罩,共計22000元。嚴某某以10元/只在向郭某某、黃某某、施某某等10余人共計銷售3147只,銷售金額31470元,非法獲利1.7萬余元。具體如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嚴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jīng)營、價格管理等規(guī)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李某某、嚴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jīng)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嚴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吐魯番市高昌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汪先珍
(院?。?/span>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qū)?,嚴某某住高昌區(qū)、李某某住烏魯木齊;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7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2份;
????4.起訴書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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