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綿陽市安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綿安檢一部刑訴〔2020〕5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身份證號碼:5107241968********,漢族,初中文化,綿陽市安州區(qū)人,戶籍地綿陽市安州區(qū)**鎮(zhèn)**街**號。曾因開設賭場罪2013年10月23日被綿陽市安縣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5000元?,F(xiàn)因涉嫌開設賭場于2019年1月16日被綿陽市公安局安州區(qū)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開設賭場于2019年11月20日被綿陽市公安局安州區(qū)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釋放后同日被綿陽市公安局安州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16日被綿陽市公安局安州區(qū)分局解除取保候審。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7241977********,漢族,大專畢業(yè),中國黨員,綿陽市安州區(qū)人,戶籍地綿陽市安州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綿陽市公安局安州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16日被綿陽市公安局安州區(qū)分局解除取保候審。
本案由綿陽市公安局安州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月初,被告人李某某與林某某共謀在位于綿陽市安州區(qū)花荄鎮(zhèn)神泉街132號林某某開設的君子蘭茶樓二樓大廳擺放一臺電子捕魚游戲機供人賭博掙錢,盈利五五分成,至同年1月14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時,共非法盈利6000余元被兩人平分。經綿陽市公安局安州區(qū)分局治安管理大隊認定:擺放的捕魚游戲機,共計折合為7臺電子游戲賭博機。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于2019年11月初又伙同蔣某某、周某某在位于綿陽市安州區(qū)花荄鎮(zhèn)圣果街158號1樓門面內的一個房間內,擺放一臺電子捕魚游戲機供人賭博,至同年11月18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時,共盈利1000余元。經綿陽市公安局安州區(qū)分局治安管理大隊認定:擺放的捕魚游戲機,共計折合為8臺電子游戲賭博機。
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場所和賭博工具,并從中抽頭盈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綿陽市安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宋劍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現(xiàn)在原址侯審。
????2.案卷材料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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