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棗檢刑訴〔2020〕42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109041986********,漢族,專科,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阜新市太平區(qū),住遼寧省阜新市海州區(qū)**小區(qū)**號樓。因涉嫌詐騙罪,2020年6月5日被棗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同年7月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7月11日被棗陽市公安局執(zhí)行。??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310841988********,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寧安市,住山東省榮成市**鎮(zhèn)**小區(qū)**號,因涉嫌詐騙罪,2020年7月10日被棗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同年7月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7月11日被棗陽市公安局執(zhí)行。??
被告人馬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109111972********,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阜新市細河區(qū),住遼寧省阜新市細河區(qū)**村**號,因涉嫌詐騙罪,?2020年6月5日被棗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同年7月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7月11日被棗陽市公安局執(zhí)行。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36221983********,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qū),住山東省榮成市**鎮(zhèn)**小區(qū)**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棗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棗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陳某某涉嫌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馬某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周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正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一個POS機代理業(yè)務的微信群認識了被告人陳某某。2020年4月的一天,桑某某(另案處理)聯(lián)系陳某某,讓其幫忙收購銀行卡三件套(銀行卡、U盾、手機號),陳某某按照每套800元價格從李某某處收購他人的銀行卡三件套,再以每套1200元至1300元價格賣給桑某某。期間陳某某從李某某處收購銀行卡三件套共計十七套。其中包括李某某通過被告人馬某某從邰某某手中收購的銀行卡三件套共計三套。
2020年4月24日,被害人董某某因之前在平安普惠貸款12.2萬元錢,想歸還剩余的7萬余元錢,但因沒有還款憑證無法還錢,遂在百度搜索了一個075588869322號碼,對方告知其可以通過他們提供的銀行賬號直接轉賬還款。當日,董某某按照對方的指示轉入邰某某中國建設銀行賬戶49188元。2020年4月24日,桑某某告知陳某某有筆57000元資金匯入邰某某建設銀行賬戶內,要求陳某某將錢取出,陳某某聯(lián)系李某某,李某某帶領邰某某、馬某某將該筆資金取出,隨后李某某從該筆資金中拿走7000元,將剩余的50000元轉給陳某某。陳某某收到該筆轉賬后從中拿走1萬元,將剩余的40000元轉給桑某某。
2020年5月26日10時許,棗陽市興隆鎮(zhèn)**路**科技有限公司會計羅某某在QQ群收到假冒其公司老板的人的信息,要求羅某某用公司對公賬戶退還客戶合同保證金23萬元,羅某某相信后按照對方的指示通過公司對公賬戶向邰某某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23萬元。2020年5月26日,桑某某告知陳某某有筆23萬元資金匯入邰某某的農業(yè)銀行賬戶內,要求陳某某將錢取出。2020年5月26日9時許,李某某收到邰某某農業(yè)銀行APP到賬提醒,遂通過手機農業(yè)銀行APP連續(xù)輸錯三次密碼將羅某某被詐騙的23萬元凍結。當日李某某與陳某某聯(lián)系,二人合謀將23萬元分贓。隨后李某某帶著馬某某、邰某某從中國農業(yè)銀行阜新市細河區(qū)支行將23萬元現(xiàn)金取出,李某某從中拿出106100元,分給馬某某1000元。之后李某某在三日內通過工商銀行ATM機無卡存款功能將所剩余的123900元錢轉給陳某某。陳某某收到李某某轉賬的123900元后從中拿出89100元,分給其妻子被告人周某某2萬元,并通過其本人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給桑某某轉賬348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銀行卡、手機等物證;2、銀行賬戶明細、抓獲經(jīng)過、轉賬記錄等書證;3、被害人羅某某、董某某陳述;4、搜查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5、被告人李某某、陳某某、馬某某、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陳某某、馬某某、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陳某某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數(shù)量巨大,二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持有、協(xié)助將資金轉移,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持有,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陳某某、馬某某、周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均義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陳某某、馬某某現(xiàn)羈押于棗陽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四份
4.《量刑建議書》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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