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2021984********,漢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廣東省茂名市**路**號**樓(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qū)**路**街**號)。2017年11月20日因犯開設賭場罪被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開設賭場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逮捕。
被告人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5221986********,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廣東省深圳市**村**棟**單元**房(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友誼縣**鎮(zhèn)**道街**號)。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開設賭場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逮捕。
被告人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1111983********,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棟**房(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巷**號)。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開設賭場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逮捕。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811984********,漢族,文化程度大專,住廣東省廉江市**棟**房(戶籍地廣東省廉江市**鎮(zhèn)**村**號)。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開設賭場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5061981********,漢族,文化程度大專,住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路**街**號**房(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鎮(zhèn)**花園**座**房)。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開設賭場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逮捕。
被告人鄧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1041986********,漢族,文化程度大學本科,住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街道**花園**房(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號**樓)。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開設賭場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逮捕。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1041986********,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棟**房(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街**號**樓)。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開設賭場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馬某某、鐘某某、吳某某、肖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程序、工具罪,以被告人鄧某某、司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馬某某、鐘某某、吳某某、肖某某為非法牟利,向他人承租具有能夠避開或者突破國家防火長城信息系統(tǒng)安全保護措施,實現(xiàn)訪問境外賭博等網站功能的VPS服務器后,將上述服務器轉租給下家賺取差價。被告人鄧某某、司某某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他人的投注。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自2018年開始,被告人李某某先后通過網絡向“尊云公司”、“景文互聯(lián)公司”承租VPS服務器后,將上述服務器轉租給被告人鐘某某,共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2萬余元。
二、自2017年開始,被告人馬某某向“阿杰”(另案處理)承租VPS服務器后,將上述服務器轉租給“阿勇”、“阿明”等28人,共獲取違法所得約人民幣2萬元。
三、自2018年開始,被告人鐘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嫂子”(另案處理)承租VPS服務器后,將上述服務器轉租給“大傻”、“堅彭生”等8人,共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2萬余元。
四、自2017年開始,被告人吳某某向“兆恒”(另案處理)承租VPS服務器后,將上述服務器轉租給被告人肖某某,共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2萬余元。
五、自2017年開始,被告人肖某某向吳某某承租VPS服務器后,將上述服務器轉租給被告人鄧某某、司某某等5人,共獲取違法所得約人民幣2萬元。
六、自2018年開始,被告人鄧某某伙同梁某某(另案處理)擔任“皇冠網”賭博網站代理,接受陳某夫、司某榮、池某江、周某偉的賭博投注,并與上述參賭人員進行賭資交收。經統(tǒng)計,被告人鄧某某與陳某夫、司某榮、池某江、周某偉交收賭資合計人民幣128810元。
七、自2019年開始,被告人司某某擔任“皇冠網”賭博網站代理,接受鄒某杰、馮某東、李某峰的賭博投注,并與上述參賭人員進行賭資交收。經統(tǒng)計,被告人司某某與鄒某杰、馮某東、李某峰交收賭資合計人民幣13086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查獲的手機、銀行卡照片等物證;
2.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扣押清單等書證;
3.證人陳某夫、鄒某杰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李某某、馬某某、鐘某某、吳某某、肖某某、鄧某某、司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馬某某、鐘某某、吳某某、肖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程序、工具,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某、司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馬某某、鐘某某、吳某某、肖某某、鄧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曹小妹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馬某某、鐘某某、吳某某、肖某某、鄧某某、司某某現(xiàn)羈押于廣州市荔灣區(qū)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證據(jù)24冊、光盤31張。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詳見扣押清單)現(xiàn)存于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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