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余檢三部刑訴〔2020〕205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8241986********,漢族,中專文化,個體,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街道**社區(qū)**路**號**單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104031987********,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遼寧省撫順市東洲區(qū)**路**段**號樓**單元**號。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各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和法律幫助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年初至2019年9月,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三無產品,仍從溫某某(另案處理)等人處購買“萬能膏”等化妝品,并向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7萬余元。2019年9月20日晚,民警從被告人高某某處查扣黃色矮瓶裝乳液(“萬能膏”)1瓶。
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亦在明知是三無產品的情況下,將從被告人高某某處購入的上述化妝品,在其位于杭州市余杭區(qū)余杭街道的**美容店予以銷售。2019年7月4日,杭州市余杭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該店進行檢查,現場查扣金黃色矮瓶裝白色乳狀物10瓶、“本草凈顏霜”16瓶等物品,價值約為人民幣1萬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在被檢查后仍予以銷售,截止2019年9月案發(fā),共計銷售金額人民幣34萬余元。
經杭州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從被告人高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處扣押的“萬能膏”、“本草凈顏霜”等化妝品含有地塞米松、曲安奈德、曲安奈德醋酸酯、氯倍他索丙酸酯等物質,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依法凍結被告人李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4萬元;凍結被告人高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7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萬能膏”“本草凈顏霜”(照片)等;
2.書證:戶籍證明、情況說明、賬單等;
3.證人證言:證人盛某某、沈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杭州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報告;
6.勘驗檢查報告: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等;
7.電子數據:微信轉賬記錄(光盤)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予以銷售,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被告人高某某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的部分犯罪行為已經著手實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系犯罪未遂,對于該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自偵查階段起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袁?琳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
3.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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