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東檢一部刑訴〔2020〕7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531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河北省邢臺市廣宗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北京市東城分局抓獲后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1051965********,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北京市朝陽區(qū)**里**樓**單元**,33號。因毆打他人于1983年6月被勞動教養(yǎng)二年;因傷害于1988年5月被行政拘留15日;因妨害公務、擾亂社會秩序于1990年5月被行政拘留12日;因犯販賣毒品罪于1996年1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3000元;因吸毒于1998年8月被強制戒毒三個月;因吸毒于1999年7月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因賭博于2001年9月被治安拘留5日;因吸毒于2001年11月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因吸毒于2005年5月被勞動教養(yǎng)二年;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09年1月被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2年11月被行政拘留15日,后被責令接受社區(qū)戒毒三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4年5月7日刑期屆滿);因吸毒于2015年7月被行政拘留14日,后被責令接受社區(qū)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3月被行政拘留14日,后被責令接受社區(qū)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7年6月被行政拘留14日,后被責令接受社區(qū)戒毒三年。2019年6月1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4000元。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北京市東城分局抓獲后刑事拘留,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于同日決定對其取保候?qū)?,本院?019年10月16日對高某某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24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9時許,徐某某在東城區(qū)景山派出所向被告人李某某約購毒品,當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朝陽區(qū)酒仙橋路國亮煙酒超市門前,以700元的價格賣給徐某某白色粉末一包,經(jīng)檢測檢出海洛因,經(jīng)稱重重0.91克。從被告人李某某褲兜內(nèi)起獲白色粉末一包,經(jīng)檢測檢出海洛因,經(jīng)稱重重0.79克。并在**號的家中,起獲白色晶體一包(經(jīng)稱重重24.29克,經(jīng)檢測檢出甲基苯丙胺),起獲白色粉末四包(經(jīng)稱重共重30.61克,經(jīng)檢測均檢出海洛因)。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被抓獲到案,毒品已起獲并收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起獲的毒品等;2.書證:刑事判決書等;3.證人證言:證人徐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視聽資料:錄像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毒品管理秩序,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兩年,并處罰金。被告人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前,又犯新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欣愷
檢察官助理:張海波
2020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東城區(qū)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于居住地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九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認罪認罰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4.換押證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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