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東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麗檢二部刑訴〔2020〕67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131997********,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個體勞動者,戶籍地及現住址天津市北辰區(qū)**鎮(zhèn)**村**里**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3日19時45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牌照為津A****5大眾牌小型轎車沿本市東某某金鐘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東某某金鐘街南孫莊中學附近時,遇付某某駕駛的無號牌“大江”牌燃油三輪車和被害人王某甲步行由南向北橫過金鐘公路,李某某觀察情況不周,其所駕車輛前部左側先與付某某所駕車輛后部左側接觸后,車體前部右側又與呈直立狀態(tài)位于道路上的王某甲身體接觸,付某某所駕車輛被撞后逆時針旋轉并滑移至對向行車道,在側翻過程中右側欄板上部、前部欄板及龍門架,先后與沿金鐘公路由東向西行駛的由王某乙駕駛津A****8小型越野客車左側后部和由司某某駕駛的津L****6輕型廂式貨車前部接觸,造成王某甲當場死亡,付某某受傷和四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第一起碰撞,付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司某某、王某乙不承擔事故責任。第二起碰撞,李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甲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經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甲符合較大鈍性外力致顱腦損傷死亡。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后被民警傳喚到案。2019年4月12日,本案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并已履行完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王某丙、劉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書;
5、現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并履行完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東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宏波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已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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