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威檢刑刑訴〔2020〕213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1305331990********,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邢臺市威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9日被我院批準逮捕,并于同日由威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威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車在威縣**鎮(zhèn)**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07公里處,與行人王某甲、王某乙相撞,造成王某甲死亡、王某乙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邢臺正和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74.3mg|100ml。經(jīng)威縣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甲、王某乙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及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調(diào)查報告、集體研究意見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等;2.證人證言:證人朱某某、安某某、劉某某、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7人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北京龍晟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邢臺正和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5.現(xiàn)場勘察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照片;6.其他證據(jù):到案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威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忠愛
檢察官助理:高落宇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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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威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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