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朔城檢刑刑訴〔2020〕23號 ???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6031985********,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魯區(qū),住朔州市朔城區(qū)**小區(qū)**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朔州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經(jīng)朔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1月1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朔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朔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月6日移交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6時50分許,被告人李某甲駕駛自有的陜汽牌晉H****5、晉H****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從朔州市平魯區(qū)出發(fā),行經(jīng)朔城區(qū)境內沿西環(huán)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下團堡鄉(xiāng)政府南500米實施右轉進入路口時,與沿西環(huán)路由北向南行駛的被害人張某某駕駛隆鑫牌二輪摩托車發(fā)生側面碰撞,造成張某某死亡,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月11日經(jīng)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隊務會研究,認定李某甲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任。
2019年9月27日,李某甲與被害人家屬李某乙達成賠償協(xié)議,李某乙出具了諒解書,對李某甲的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甲一年以上至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o此致
朔州市朔城區(qū)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王釗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在其住所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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