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刑一刑訴〔2020〕365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3811970********,漢族,小學文化,個體司機,住新沂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5月19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閆某某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某某,聽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師、被害人閆某某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皖L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新沂市Y100草牛線6Km?+700m地段倒車時,因觀察疏忽與閆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發(fā)生事故,致閆某某當場死亡。經(jīng)新沂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閆某某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經(jīng)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撥打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已與被害人閆某某近親屬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閆某某近親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鞏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
5、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道路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沈方
2020年6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在居所候?qū)彛?/span>
2、公安偵查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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