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登檢一部刑訴〔2020〕20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04291992********,漢族,初中畢業(yè),住登封市***家屬樓**號樓**樓**號(戶籍地:河北省邯鄲市永年縣**鄉(xiāng)**區(qū)**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零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冀******小型轎車沿登封市大禹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鄭大體院路段時與同方向醉酒后駕駛綠能牌電動車的陳某某相撞,致陳某某死亡,兩車損壞,被告人李某某駕車逃逸。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定李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陳某某系被較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而死亡。
同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且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可適用緩刑,并適用速裁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
檢察官??段華蕊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證據
3、具結書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